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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小知识丨招标采购管理热议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3-4-23 13:18:11   点击数:

五十七、事业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进口产品需要进行进口论证吗?

某事业单位拟采购一个用于检测的进口器材,该检测器材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预算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请问该项目是否需要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进口论证?张志军:不需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该办法的立法依据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不受《政府采购法》的制约。综上分析,该单位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进口器材,不受《政府采购法》体系的约束,不需要必须遵循《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而进行进口产品论证。

五十八、实质性条件如何界定?

某项目某投标人提供的“技术偏离表”上写无偏离,但是没有签字盖章(按招标文件要求,技术偏离表签字盖章属于实质性条件),但是这个技术偏离表有如下备注内容:“若投标人未递交本表,则在评标时被视为无技术偏差。”如果按这个备注,投标人文件没有递交该表视为无偏离,但是该投标人提供了却没有签字盖章,请问是否可以通过初步评审?郭宪:《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人未提供该资料与提供的资料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前者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规则处理,即视为无技术偏离;后者应当否决其投标。所以投标人提供了没有签字盖章的技术偏离表,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能通过初步评审。

五十九、评标委员会的两项澄清是否合规?

某估算价万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A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存在两个问题,就此向A公司进行了澄清:一号子系统报价明细表中总价万元,而按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为万元。请确认按单价计算为万元作为投标价是否接受?二号子系统中系统软件分项合计价6万元,而报价表总价为8万元。请确认按8万元作为投标价是否接受?A公司澄清答复确认完全接受,评标委员会据此完成了评标。请问评标委员会的两项澄清是否合规?郭宪:评标委员会的第一项澄清合规,第二项澄清不合规。第二项澄清应当确认以6万元作为投标价。《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应当明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使用语言的种类;使用两种以上语言的,应当明确当出现表述内容不一致时以何种语言文本为准。”该项规定即为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的原则。本项目投标人A存在的两项投标报价算术错误都不属于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错误,而是单价或分项价与总价计算不一致,因此均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1号)的规定以单价或分项价为准修正总价。对于第一项澄清而言,以单价汇总计算出的总价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报价表中的总价万元是正确的;而对于第二项澄清,以报价表总价8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分项合计价6万元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以分项合计价6万元作为投标价修正报价表总价8万元。

六十、工程结算中超出合同金额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如果工程建设项目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均明确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乘以投标单价进行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常因多种原因导致结算金额超过原合同总金额,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部分需要重新招标,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岳小川:工程合同以单价计价的,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这是合同规定的工程结算的规则。《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指签订补充合同的规定。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工作人员的说法不正确。

六十一、有较大数额罚款的供应商是否具备政府采购资格?

经查询信用中国网站,投标单位存在较大数额行政处罚,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请问此类投标单位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是否为有效投标单位。岳小川:《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有较大数额罚款的供应商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答疑专家:

张志军: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招标师、建造师、工程师,本刊特邀专家。

郭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岳小川: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专家,本刊特邀专家。

彭云辉: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宋莹莹: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林鸿: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奇峰: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刘永强: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李欣欣: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雷进忠:国信国际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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